本网讯 日前获悉,《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厅党组会审议通过,获核准生效。
大学章程建设是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战略举措。我校的大学章程自2013年开始酝酿起草,到2015年首次提交教育厅核准,经专家审核反馈,于2018年结合“十九大”精神、“双一流”建设、“双创”教育、“放管服”政策及立德树人等内容,对章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学校第七届教代会暨第九届工代会审议通过,再次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正式获准生效。
《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包括序言部分和主体部分,总计11000余字。序言部分主要阐述学校历史渊源、办学特色、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内容。正文部分共分11章86条,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学活动;第三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学生与学员;第五章教职员工;第六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第七章教学科研机构;第八章经费、资产和后勤;第九章校友、校友会、理事会;第十章学校标识;第十一章附则。
《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的核准生效,标志着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学校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