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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学校科研平台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4-01 点击量:

各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依托我校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激发其创新活力,推动创新人才培养,增强学术影响力,促进科研平台健康发展,根据各科研平台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内师校发〔2020〕96号)文件要求,学校拟对科研平台进行检查评估。

本次检查评估主要围绕各平台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开展。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优的原则,同时也注重实效。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省部级科研平台年终绩效核算、专项经费支持和学校今后对科研平台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请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于管理运行不善,不能完成其职责任务的科研平台,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检查评估对象:

1.2021年之前获批的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见附件2。

2.2021年之前学校批准成立的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所(室、中心),见附件3。

3.2021年获准成立的科研平台,可自愿参加此次评估。

检查评估时间段: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检查评估方式:

省部级科研平台需提交科研平台三年工作总结报告并由负责人进行专题汇报答辩。校级科研平台只需提交科研平台三年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1。

二、检查评估程序

本次检查评估分为自我评估和专家评估两个阶段。

自我评估

1.省部级科研平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科研平台三年工作总结报告评估细则以及学校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平台检查表》(见附件4、附件5),进行自评打分。

2.校级科研平台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内师校发〔2020〕96号),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平台检查表》(见附件4、附件5),进行自评打分。

3.各平台挂靠学院依据科研平台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

专家评估

1.科技处根据学科门类对科研平台进行分组(理工类、社科类)(见附件6、附件7)

2.科技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检查评估组,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平台检查指标体系》(见附件8、附件9)对各科研平台进行评估。

3、专家组形成检查报告并上报学校。

三、检查评估时间安排

1.各科研平台负责人务必于2022年04月25日前填写完成《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平台检查表》,提交至学院,学院汇总平台情况后出具书面报告,与检查表统于2022年4月30日前统一报送科技处科研平台管理科(赛罕校区行政楼402室),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至:20120075@imnu.edu.cn,联系电话:15024988477(微信同号)

2.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平台,视为主动放弃,学院出具意见,评估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做出处理决定。

3.各平台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负责人,需以学院名义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平台负责人变更表》(见附件10),由原平台负责人、学院院长签字盖章,与评估材料一同报送科技处。

4.2022年05月05日—5月20日之间,科技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检查,具体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未通过”五类。对评估等级“优秀”的平台,依据学校科研绩效考核办法给予经费奖励,并作为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科研平台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的平台,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科技处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