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精神,并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印发执行。
内蒙古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为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精神,并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事件。
一、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进行分级,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多校区。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 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 20 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达 3—50 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达 3—10 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达 3—5 人。
9.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及以上。
10.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单校区域内,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事件标准。
4.在一个校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达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达51—99 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达 11—20 人。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达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9.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达30—99 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 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 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达10—50 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达 3—10 人。
6.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五)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宣传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提高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工作效率,强化快速反应工作机制,逐级加强指导,层层明确责任。
3.科学防控、通力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手册等多种手段对师生员工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广大师生员工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事件,共同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要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内蒙古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
在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全校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制订全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紧急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书记、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单位书记、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各单位职责
各单位书记、院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成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并落实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紧急应对处置工作。校医院根据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实际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医疗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进一步的医疗救援工作。
(四)运行机制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紧急应对工作。发生特大突发事件预警时,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办公室;学校各单位
责任报告人:办公室主任;各单位指定的信息报告人员
2.报告时限、程序及内容
每起突发事件都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首次报告: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办公室、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进行首次报告;学校在接到各单位的首次报告后,应在2 小时内向自治区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信息应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报告的信息尽可能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进程报告:一般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结案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办公室应将事件处置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再由领导小组向自治区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报告。
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二)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可指派有关部门或专人在指定范围内通报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发布突发事件的任何信息。
五、应急处置措施
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的所在校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事件的校区和各单位接到突发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本校区和本单位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一)各单位的应急反应
一般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或本单位突发事件责任报告人或办公室或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全程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报告。
(二)学校的应急反应
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接到报告后,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校医院同时实施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和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与中毒或患病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勘验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六、应急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七、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立刻转向善后与恢复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1.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其水源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八、责任追究
学校有关部门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师校发〔2018〕26 号)废止。本预案由内蒙古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